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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合同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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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专属管辖

    * 来源 : * 作者 : 金华合同律师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专属管辖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从这些内容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租赁合同为专属管辖,也就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在《民事诉讼法》和其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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