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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食物怎么情形下可要求10倍赔偿金华合同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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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食物怎么情形下可要求10倍赔偿金华合同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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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贺某因举办婚宴需要用酒,便至建和公司以每瓶108元得价格购买了36瓶白酒,共计付款3888元。

        购买后,贺某发现白酒存在题目,便到当地得质量技术监视局入行鉴定。

        经鉴定,贺某所购买得36瓶白酒均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

        

      贺某找到建和公司,要求建和公司根据食物安全法划定,按照其购买白酒价款得10倍38880元入行赔偿。

        

      建和公司则称,根据食物安全法划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入行10倍赔偿,即只有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得食物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出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得赔偿金。

        但是,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白酒得过程中已经绝到留意义务,公司不是专业得白酒出产商,也不知道所销售得白酒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因此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得商品得主观过错,贺某无权要求公司入行10倍赔偿。

        

      因双方协商未果,贺某遂以建和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建和公司入行10倍赔偿。

        

      食物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得生命健康,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得生命健康,我国食物安全法第9十6条第2款划定,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得食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得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得赔偿金。

        食物安全法得这1划定大大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所确定得双倍赔偿原则,体现了对出产,销售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食物惩罚得严肃性,但恰是因为10倍赔偿得惩罚较为严格,基于利益平衡得考虑,食物安全法为销售者入行10倍赔偿划定了1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尺度仍旧入行销售得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入行10倍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得主观过错呢?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行认定:

      1是销售者在入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入货查验记实,履行入货查验义务。

        为规范销售者在入货环节得查验行为,督促销售者履行查验义务,食物安全法划定食物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物入货查验记实,销售者采购食物,应当“如实记实食物得名称,规格,数目,出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入货日期等内容”。

        销售者在入货时,对于食物从出产者到消费者之间得运输,仓储环节负有查验义务,当泛起食物“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时,销售者不得入货,已入货得不得入进销售。

        在纠纷发生后,销售者为表明自己并不知晓其所销售得商品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首先必需向法院提供按照食物安全法划定制作得入货查验记实,证实已经履行了入货得查验义务。

        

      2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绝到留意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得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物安全得要求贮存食物,按期检查库存食物,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得食物”。

        因此,假如销售者能够提供入货查验记实并同时提供证据证实自身已经在销售环节也绝到了留意义务,则可以推定销售者已经绝到谨严义务,反之则可以推定销售者对销售不符合食物安全尺度得食物存在“明知”得过错。

        

      本案中,建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入货查验记实,故可以认定建和公司在销售不符合食物安全得商品中存在“明知”得过错,应当按照贺某所购白酒价款得10倍向贺某入行赔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阅读:消费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