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治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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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物价局,财务部关于公布都会衡宇拆迁办理费的通知 国度物价局,财务部关于公布都会衡宇拆迁办理费的通知 国度物价局,财务部 建设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果断避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类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都会衡宇拆迁办理费举行了核定,经天下治理“三乱”带领小组 国度物价局,财务部关于公布都会衡宇拆迁办理费的通知 建设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果断避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类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都会衡宇拆迁办理费举行了核定,经天下治理“三乱”带领小组赞成,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都会衡宇拆迁办理部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都会衡宇拆迁办理条例》规定,对经核准拆迁的单元或小我私家实行衡宇拆迁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办理费,用于衡宇拆迁办理事情。
二,衡宇拆迁办理部分对都会衡宇拆迁事情实施同一办理,卖力拆迁单元的资格审查,拆迁衡宇等级和用度的审查,拆迁允许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事情的监视和查抄等。
三,衡宇拆迁办理费,以都会拆迁范围巨细,根据不凌驾衡宇拆迁赔偿安顿用度的0.5—1%收取。
详细收费尺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务部分拟定。
四,衡宇拆迁办理部分除收取衡宇拆迁办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允许证等其它用度。
由财务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办理部分,不得收取拆迁办理费。
各级财务拨付给衡宇拆迁办理部分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削减或遏制拨付。
五,各都会衡宇拆迁办理部分必需到物价部分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证,使用财务部分同一印制的收费单据。
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各级物价部分和财务部分要增强对收费单元的监视查抄,对违背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例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已往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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