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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产权置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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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产权置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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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拆迁产权置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划定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前提的,作出房屋征收
    关键词: 置换,司法解释,拆迁,产权

       

    拆迁产权置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划定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前提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干与。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泉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入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流动的监视治理,对违背城乡规划入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分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正当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商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商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背划定间断供水,供暖,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介入搬迁流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划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分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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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入行,并可由中介代办置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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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产生了种种分析和质疑,如斯纷纭的现象,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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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称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入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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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入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往了被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