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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合同律师

    燃气用具超过国家报废期限,发生事故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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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用具超过国家报废期限,发生事故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 来源 : * 作者 : 金华合同律师

    燃气用具超过国家报废期限,发生事故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出租的房屋及用具在保障承租人的安全,所以因燃气用具超过报废期限,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的,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1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