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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合同律师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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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金华合同律师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753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3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3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3人主张知识产权)。

    • 7、对第3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3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物品租赁给对方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如果承租人并没有征得同意,而是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换得利益的,这种情况下之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就可以单方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