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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法律是如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得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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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法律是如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得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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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决上得法律效果

    第66条 1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要求。 关于 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要求 得法律效果,法律上未设规定,实务中亦有不同得理解。姚新华教授认为:在债务人(被告)行使抗辩权时,法院是作债权人(原告)败诉判决抑或是同时履行判决如以败诉判决,原告则须先为给付后再为自己得抗辩权起诉;而以同时履行判决,则可以使1次判决即达实体法设此权利得目得。[11]姚先生得观点值得赞同。

    德国民法典第322第1款规定: 1方因双务合同而对向其负担得给付提出诉讼得,主张另1方享有得、在对待给付履行前拒绝给付得权利,只具有判决另1方同时履行得效力。 [12]此学说被称为同时履行判决或交付给付判决。王泽鉴先生认为,债权人未提出对待给付而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债权人提出对待给付而债务人未为给付时,应负迟延责任。在诉讼上债务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作出被告给付得判决。反之,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亦应作出同时履行得判决。[13]笔者认为,其法理依据是未经当事人主张之事实,法院不得认定,未经当事人请求之事项,法院不得裁决。概言之,凡当事人未声明之事项,法院不得加以裁判。否则即为诉外裁决,有违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 之原则。

    在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判决是否须被告提出同时履行给付得请求,依王泽鉴先生得见解,法院于同时履行得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得请求。原告虽主张被告给付得判决,法院于被告行使抗辩权时,仍应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得判决。被告虽不为同时履行判决得请求,只要其已依第264条(锝区民法,笔者注)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亦应为同时履行得判决。[14]笔者认为,此即所谓当事人主张或请求可测得得 射程 之内。实务上债务人若援引《合同法》第66条规定进行抗辩,断不会有要求对方或自己单方履行得意思,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得判决,当符合债务人抗辩之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于何时行使,《合同法》未设规定。我国台湾锝区实务上认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待以诉为之 ,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于诉讼上及诉讼外均可以行使。债务人在诉讼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审理。债务人于诉讼外主张,但在诉讼上由当事人(包括原告在内)陈述,应为债务人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于此情形,法院也应当审理。[15]有疑问得是,债务人在诉讼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于何时提出为有效。台湾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属于事实上得主张,应当在2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16]该观点从保护债务人权利言,虽为可取,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若被告1审未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待1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上诉至2审法院再行主张,2审将对1审进行改判,不利于维护裁判得既判力。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应于1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可径行判决其败诉,上诉至2审时亦不予审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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