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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围堵谩骂等方式维权可能要承受牢狱之灾金华合同律师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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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围堵谩骂等方式维权可能要承受牢狱之灾金华合同律师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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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日7时30分许,黄某甲、李某甲及黄忠生、黄河等人以亲属吴某青在XX市第1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消化内科医治抢救无效死亡为由,邀约多名亲属向医院讨要说法。因医院方未明确答复,黄某甲、李某甲伙同黄忠生、黄河等人采用聚众喧哗、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及保安人员、打砸医生办公室物品、在病房停放尸体、逼迫医方代表舒某甲给尸体下跪及对舒某甲实施泼倒冷水体罚等手段严重扰乱XX市第1人民医院的工作秩序,致使该院消化内科医务人员诊疗工作无法进行数小时,后在公安出动了大量警力并对相关人员实施抓捕后才得以平息。

    此后,检察院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xx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甲犯xx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维权重要,但是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目前,有很多人并未对此充分认识,当企业或者其他人侵犯到自己权益时往往采取围堵、聚众、谩骂等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殊不知,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给自己徒添牢狱之灾,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可能遭遇刑事处罚。那么,这些不合法手段究竟可能会涉嫌什么罪名呢?在此,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高海云律师为您整理一下内容:

    一、纠集众人堵工可能会涉嫌聚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用打砸方式逼迫债务人可能会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用恐吓、携凶器维权可能会涉嫌xx滋事罪等。xx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xx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如果采取殴打方式维权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维权不反对,但要通过正当合法手段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