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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得通知金华合同律师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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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得通知金华合同律师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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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金华合同律师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999年12月25日宣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为科学规范海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他海事实体法律而设立的特殊的诉讼程序轨制,是我国诉讼法律轨制的重要组成部门。

        为了准确贯彻执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入行海事诉讼,维护司法公正,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熟悉实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重要意义,当真组织审讯职员对这部法律逐条学习和研究,加强培训,正确理解立法原意,当真做好贯彻执行这部法律的各项预备工作;同时,要入一步搞好公然审讯,以案讲法,配合有关部分,积极开铺宣传流动,使泛博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这部法律,进步依法入行海事诉讼的法律意识。

        
      二,在2000年7月1日前,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应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性划定;在这期间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划定入行的诉讼程序有效。

        2000年7月1日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划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划定办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划定的,合用民事诉讼法的划定。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除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划定严格执行审查立案程序,不得采取改变案由或者追加第三人等方式变相受理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不明确的,应当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有争议的,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十条的划定办理。

        
      四,自2000年7月1日起,除依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外,非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二十一条划定的海事哀求,海事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任何财产保全申请拘留收禁舟舶。

        
      五,自2000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拘留收禁舟舶的划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拘留收禁舟舶了债债务的划定》以及其他关于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凡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抵触的,休止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

        对执行中碰到的题目,应当当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我院请示讲演,以保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准确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