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77条金华合同律师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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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释义】 审讯监视程序的提起主体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我国的司法轨制中只有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有权提起,而不包括案件的当事人。
本条划定的是法院系统提起审讯监视程序的情形。
有权提起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讯委员会,这是指负责审理各详细案件的法院。
另外,院长或者审讯委员会单独是不足以提起审讯监视程序的,必需由院长提交审讯委员会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只要是发现确有错误的,即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外,一经决定再审,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需裁定中止。
【联系关系法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63,199-2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督促程序若干题目的划定》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还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题目的划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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