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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了债得几个题目得复函金华合同律师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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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了债得几个题目得复函金华合同律师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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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17执行日期:1957-1-1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21日〔56〕院请字第7号函悉。

        关于破产了债的几个题目,我们初步考虑的意见如下:  (一) 典质贷款和信用贷款利息的了债顺序,应与本金相同。

        但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在各方协商同意下,对利息部门可以作适当的调整。

        对于 过时贷款的罚息(即贷款过时后增加的利息),可以参照1956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题目的处理原则的指示第四项"过时贷款的罚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减免”的划定处理。

        过时贷款罚息的未减免部门,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在余款中了债。

          (二)未参加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行商,摊贩,市民,小作坊等,因产不抵债而停业时,申请破产是可以的。

          (三)私营企业如系无穷公司或合伙;破产还债时可否就股东的企业以外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题目,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穷了债责任的划定,判决股东就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是可以的。

        了债的办法是:假如各股东都有就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就各股东对企业的投资多少按比例分配偿还。

        假如有的股东无资了债时,则全部债务应由其他股东按比例了债。

        但在决定各股东了债数额时,应将各股东详细情况调查清晰,慎重判决。

          (四)经本院1953年判决:"按破产了债办法处理,拍卖其柜上的财产仍不足偿还所欠工资,贷款时,还可以出售其家庭财产土地,房屋等”一案,现在尚未执行,而债务人的土地已经加进农业出产合作社,应当如何执行的题目,我们以为判决已经由数年之久尚未执行,而在此期间债权人亦未要求执行,因此应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经济情况,力求用调解方式来解决。

        假如调解不成,土地不能执行,土地以外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斟酌详细情况执行,但应慎重决定。

          上述前三个题目,经与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局联系,治理局以为这类题目多系公私合营前遗留的题目,估计数目也不会多,以就地与有关部分研究详细解决为宜。

        上述意见,仅供研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