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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车相撞伤路人造成损失对半赔金华合同律师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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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车相撞伤路人造成损失对半赔金华合同律师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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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1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骑自行车外出时被发生事故得轿车撞伤,法院判决引发事故得两车主各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3万元得50%. 2009年2月10日晚,孙某驾驶自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路过1路口时,与拐弯得宋某驾驶得小货车(宋某系车主)发生碰撞,孙某得轿车又与前面骑自行车顺行得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致残(伤残5级),各项经济损失达13万元。

        经交警部分认定,孙某和宋某负事故得平等责任,刘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以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分认定孙某与宋某负事故得平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各方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刘某受伤致残系因孙某和宋某得肇事行为所致,因此2人应当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赔偿刘某得经济损失。

        法院遂判决2人各承担刘某损失得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