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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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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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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新《保险法》特色四: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部分所作的大量修改,都体现了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强调。本文列举9个保险合同法的例子。1、明确了不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要求。据专家介绍,旧法对“保险利益”规定得比较笼统,也没有区分人身险和财产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事实上,人身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具有保险利益,而财...
    关键词: 合同纠纷

    新《保险法》特色四: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部分所作的大量修改,都体现了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强调。本文列举9个保险合同法的例子。


    1、明确了不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要求。据专家介绍,旧法对“保险利益”规定得比较笼统,也没有区分人身险和财产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事实上,人身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中还增加了一条: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有可保利益的。


    比较常见的例子是,企业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团险,是有可保利益的。但这并未体现在旧法中。新法中,企业可以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对员工有可保利益。企业投保团险时,受益人只有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指定为企业;退保时,要明确让被保险人知道。这在《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这样的部门规章中已有所体现,这次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2、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关系。除非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否则,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同意承保即生效,这杜绝了过去常常发生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的事情。


    3、明确了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人必须先行询问,即“询问告知”原则。同时,对于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虽可以解除合同,但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必须行使。更重要的是,针对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规定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也要求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一直让老百姓困惑的是,“我不是保险专业人士,哪些应该告诉保险公司呢?你不来问我,我因为过失没有告知,或者根本没办法告知,最后出了险,你以我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冤枉啊!”


    根据新法,如果只是一般过失,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譬如保险公司问“你有没有在其他公司买过意外险?”,投保人说“我没有买过”。结果保险公司发现他买过,但这是他的劳动单位为他投保的一份团体意外险,没有告诉过他,保险公司便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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