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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楼房拆迁有哪些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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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楼房拆迁有哪些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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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广东省,划定,楼房,拆迁现将《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划定》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玄月三日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划定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在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长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遵守《条例》和本划定。

         拆迁人必需依照《条例》和本划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划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立项,投资批文;(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用地批文及附图;(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领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分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登记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分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进和居民分户的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就学毕业归迁等需进户或分户的,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分办理手续后归复房屋拆迁主管部分。

         拆迁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划定,在宣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顿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的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家津贴费,临时安顿津贴费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当事人以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不能作为安顿补偿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举措措施,教堂,寺庙,道观,文化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划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估的临时建筑的残值价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房屋由于部门拆迁而影响了正常使用的,应予补偿,补偿尺度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分裁定。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近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给予评估作价。

         采用的补偿结算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尺度给予补偿: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进调换面积之内。

         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回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二)拆除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按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门,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门,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天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

         补偿尺度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分裁定。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五平方米以下(含五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本钱价结算;超过五平方米以上的部门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门,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顿或者减少安顿面积。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顿面积,其比例最高为1∶1.2。

         拆迁安顿,实行"先搬迁,先选择安顿房屋”的原则。

         拒尽拆迁安顿而被强制拆迁搬家的,在拆迁搬家中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划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划定的建筑面积安顿。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划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划定的建筑面积安顿。

         对按第十九条划定安顿住房有难题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顿面积。

         增加安顿面积的详细尺度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栖身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津贴费。

         在划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顿津贴费。

         在划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顿津贴费。

         搬家津贴费和临时安顿津贴费的尺度,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因为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顿津贴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顿津贴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出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出产,营业。

         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出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津贴费。

         详细津贴尺度,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治理部分,土地治理部分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

         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归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三旬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治理部分,土地治理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拆迁房屋损坏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分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分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治理费,治理费尺度按拆迁补偿费和安顿津贴费总额的0.5%至1%计收。

         详细尺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划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分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无合法理由超过划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分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归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被拆迁人违背协议,拒尽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分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逐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划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上可知,拆迁由拆迁主管部分负责,目的在于改造棚户区,建设新城市,让市民从平房搬到楼房,搬迁采用先搬迁,先安顿的原则,鼓励市民搬迁,因为强制搬迁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拆除房屋采用拆除面积大,安顿面积大的原则,拆迁人给予安顿费,未按划定即时拆迁的要补发安顿费。

         以上就是律师365关于广东省楼房拆迁划定的解答,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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